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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获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9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浙财税政〔2019〕11号),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和个人捐赠众安慈善基金会,支持留守儿童及贫困学子帮扶基金,助推“花蕊计划、青藤计划”等项目的长远发展,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什么是税前扣除?

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如何扣除?

慈善法规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丨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丨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7.《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丨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丨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条件丨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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